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一初字第3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迟某与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某,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3879号原告:迟某,居民。被告:路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迟某诉被告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海燕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秋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