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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陈福与王祚凯、史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福,王祚凯,史多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姑苏民四初字第01016号原告陈福。被告王祚凯。被告史多林。原告陈福与被告王祚凯、史多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建华独任审判,于2015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福、被告王祚凯、史多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福诉称,2013年9月-12月,两被告向原告借款12万元,并写下借条、还款承诺书各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至今均不愿意归还借款。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2万元及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5.6%的4倍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王祚凯辩称,借款是事实,但两笔借款时扣掉了6%的利息即7200元。平时也有付过利息。被告史多林辩称,我不知道借款的事情,当时在我喝醉的情况下,他们让我签字,所以我不知道签字的事情,而且名字也签错了。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3日,被告王祚凯向原告陈福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今借到陈福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于2013年10月3日归还,逾期按每天200元计滞纳金,并愿意承担因催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2013年12月15日,被告王祚凯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今借到陈福人民币柒万元(¥70000元),借期10天,于2013年12月24日归还,愿意承担因催讨所发生的一切费用。该借条下方写有“延期到2014年1月14日归还”。上述两张借条下方借款人处均有被告史多林签署“史小林”。2014年9月5日,被告王祚凯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及承诺书一份,载明:“陈福:本人及史多林因生产经营需要,分别于2013年9月3日和2013年12月15日向你借款伍万元(¥50000)和柒万元(¥70000元)计壹拾贰万元(¥120000),当时约定利息每天每万元20元,后经协商自2014年7月1日起按每万元10元一天计息。现因回笼资金出现异常,不能一次性还本付息,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如下安排:截止2014年8月31日应付利息27200元,每月二十日左右还款叁万元。”两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与被告王祚凯确认:2013年9月3日借款当天扣除一个月的利息3000元,实际交付借款47000元;2013年12月15日借款当天扣除10天的利息1400元,实际交付借款68600元,之后被告王祚凯按月利息6分支付了部分利息,具体数额以2014年9月5日的还款计划及承诺书中载明的为准。2014年9月5日以后,被告王祚凯分三次支付给原告共计12700元利息。被告史多林在两张借条上的签字均是于2013年12月15日签署。以上事实,由借条、还款承诺书、还款计划及承诺书、中国民生银行支付业务回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史多林于2013年12月15日在两张借条上的借款人栏亲笔签署“史小林”,说明其知晓借款的事情,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应认定为其对于上述两笔借款与王祚凯为共同借款人。原告陈福与被告王祚凯、史多林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王祚凯、史多林理应按期归还借款。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本金,本案中实际出借的金额为115600元。原告与被告王祚凯约定的利息过高,应予以调整,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部分应予以抵扣本金,经统计计算截止2014年8月31日止9958元予以抵扣本金,故剩余借款本金应认定为105642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祚凯、史多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陈福借款本金105642元,并支付原告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9月1日起按年利率22.4%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27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2元,减半收取1846元,由原告陈福负担620元,被告王祚凯、史多林负担1226元,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顾建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琰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