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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佳维康特种纸有限公司与杭州通圆家纺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佳维康特种纸有限公司,杭州通圆家纺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衢龙小商初字第306号原告:浙江佳维康特种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醉。委托代理人:毛江平。被告:杭州通圆家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秀琴。原告浙江佳维康特种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通圆家纺制品有限���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现诉请: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100864.4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对诉状上主张的2015年度的528.70元货款及违约金予以放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浙江佳维康特种纸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毛江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杭州通圆家纺制品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8月30日,原告浙江佳维康特种纸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通圆家纺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本色移印原纸和白色移印原纸,双方约定了合同标的物品名、规格、单价、交付地点和方式、检验及处理、结算时间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2015年1月21日,经对账被告确认截止2015年1月21日尚欠原告货款150864.40��,后被告于2015年4月7日支付了50000元,尚欠100864.40元至今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通圆家纺制品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佳维康特种纸有限公司货款100864.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28元,减半收取1164元,由被告杭州通圆家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淑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姜稼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