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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6

案件名称

上海理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景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1180号原告上海理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志强。委托代理人肖连宝。委托代理人吴滨。被告李景林。原告上海理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景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理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连宝、吴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景林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理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148.39平方米。被告自2013年6月起未按约定缴付物业管理费,经原告多次催讨未着,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拖欠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10,572.50元、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的滞纳金12,369.80元。被告李景林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16日,原告(乙方)与案外人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美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甲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将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383弄陆家嘴美丽苑商品房小区委托乙方实行物业管理;物业管理费(高层)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85元收取;业主或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的,乙方可以从逾期之日按应缴费用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等内容。被告未支付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10,572.50,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诉请。另查明,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羽山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业主,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48.39平方米。审理中,原告自愿将物业管理费滞纳金的诉请调整为3,000元。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及附件、收费标准论证报告、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簿、挂号信凭证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接受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美丽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委托,对被告房屋所在的陆家嘴美丽苑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作为业主,接受了原告的物业管理服务,理应向原告缴纳物业管理费。现原告主张欠费,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于法不悖,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自愿将滞纳金调整为3,000元,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景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理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10,572.50元;二、被告李景林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理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滞纳金3,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9.31元,减半收取计69.66元,由被告李景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二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