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丁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法刑初字第0103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某,男,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奉节县。2010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0年12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4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5)10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魏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丁某在沙坪坝区曾家镇安置区某栋楼下,趁无人之机,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申迅牌电动二轮摩托车盗窃,在逃离时被群众当场抓获,公安民警接到报案后到现场将丁某带至公安机关,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公安民警将追回的被盗摩托车发还了被害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2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向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被盗现场、车辆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视频截图,赃物、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意见,抓获经过,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重庆市垫江县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及被告人丁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丁某判处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4日起至2015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婧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