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陈华平与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华平,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梓执字第252号申请执行人陈华平。被执行人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宗荣。陈华平与深圳市龙翔兴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5)479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资485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陈华平于2015年9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本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5)479号仲裁裁决无须继续执行,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深圳市坪山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坪劳人仲(坑梓)案(2015)479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海生人民陪审员 於宝林人民陪审员 蒋慧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罗培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