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泉执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彭小燕与杨力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小燕,扬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090号申请执行人彭小燕。被执行人扬力。申请执行人彭小燕与被执行人扬力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彭小燕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龙泉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力协助将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梧桐路103号上东阳光四期9栋1单元4层9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彭小燕名下。本院执行中查明,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梧桐路103号上东阳光四期9栋1单元4层9号房屋仍有银行贷款未还清,尚不具备过户条件,经向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彭小燕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彭小燕本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扬力协助将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街道梧桐路103号上东阳光四期9栋1单元4层9号房屋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彭小燕名下,该房屋仍有银行贷款未还清,尚不具备过户条件。二、终结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3)龙泉民初字第211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彭小燕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兵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