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卢法执恢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小锁申请执行雷会宇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恢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锁,男,1965年3月13日生。被执行人雷会宇,男,1955年11月2日生。李小锁与雷会宇债务一案,根据李小锁的申请,依据本院(1997)卢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雷会宇已按照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卢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