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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法执恢字第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小锁申请执行雷会宇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卢法执恢字第87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锁,男,1965年3月13日生。被执行人雷会宇,男,1955年11月2日生。李小锁与雷会宇债务一案,根据李小锁的申请,依据本院(1997)卢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进行执行。现双方达成和解雷会宇已按照和解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1997)卢民初字第6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 斌审判员 段宇飞审判员 郭新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潘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