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扎执字第0065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刘玉环诉刘桂萍、杨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环,刘桂萍,杨喜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年扎执字第00659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环,女,住扎旗好力保乡。被执行人刘桂萍,女,住音德尔镇。被执行人杨喜军,男,住音德尔镇。刘玉环诉刘桂萍、杨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扎赉特旗人民法院(2014)扎民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玉环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与刘桂萍杨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受理。经法院审查,被执行人刘桂萍、杨喜军没有银行存款,没有可供执行房产,无收入来源,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德 泉审判员 :敖宝泉审判员 :张天罡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海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