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黄民初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康福东与傅金平、陈森等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福东,傅金平,陈森,上海羿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黄民初字第00078号原告康福东。委托代理人高振丹,江苏蓝之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傅金平。被告陈森。被告上海羿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窑桥村社南780号2幢260室(上海庙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徐学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康福东与被告傅金平、陈森、上海羿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康福东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全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康福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傅金平、陈森、上海羿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福东撤回对被告傅金平、陈森、上海羿松建筑工程���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1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615元,由原告康福东负担。审 判 长 周文明代理审判员 黄 伟人民陪审员 王佩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方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