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阳某斌、阳某华与李某云、李某山、陈某花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某斌,阳某华,李某云,李某山,陈某花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法民一初字第1334号原告阳某斌。原告阳某华。委托代理人康某光,新化县泰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云。被告李某山,系被告李某云之父。被告陈某花,系被告李某云之母。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湖南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某斌、阳某华与被告李某云、李某山、陈某花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某斌、阳某华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某斌、阳某华以双方已达成了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某斌、阳某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阳某斌、阳某华负担。审判员 曾立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 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