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161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盐民初字第1613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孙本领,河北一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孔繁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本领,被告王某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无感情基础,婚后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闹矛盾,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于2014年4月份曾提起离婚诉讼,被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双方已分居三年。故请求: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子王某丙由原告抚养,婚生女王某丁由被告抚养;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王某乙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所称不属实,原被告有感情,原告是因为聊天被别人骗了才提出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男孩王某丙,女孩王某丁,2000年8月10日出生,现均随被告王某乙生活。原告王某甲于2014年4月份曾提起离婚诉讼,后本院经审理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庭审中,原被告之子王某丙及之女王某丁在本院对其的询问中均表示不同意其父母离婚,称其父母还有感情,现在原告提出离婚是因为有外遇。原告王某甲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再无和好的可能,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虽系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对其主张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鉴于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两个子女,双方应珍惜目前的家庭,互谅互让,共同维护家庭的和谐与完整。故原告王某甲要求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孔繁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门丽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