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寿商初字第2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山东新力热电有限公司寿光新型建材厂与赵德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新力热电有限公司寿光新型建材厂,赵德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456号原告山东新力热电有限公司寿光新型建材厂。住所地:寿光市城区五里墩南羊临路西。法定代表人孙洪吉,董事长。被告赵德友。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新力热电有限公司寿光新型建材厂诉被告赵德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新力热电有限公司寿光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1元,减半收取960.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庆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