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华民初字第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倩诉被告闫明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民初字第743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华池县人。被告闫某某,男,汉族,华池县人。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原告张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私下调解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张某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负担150元,退付原告张某150元。审 判 长  路永伟人民陪审员  杨作池人民陪审员  杨如桐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郭德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