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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诸朱商初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吴在娟与徐本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在娟,徐本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朱商初字第188号原告吴在娟。委托代理人魏日胜。被告徐本江。委托代理人管恩妍,诸城红太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在娟与被告徐本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在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54元,减半收取1227元,由原告吴在娟负担。审判员  徐金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沈 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