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5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与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179号原告刘×,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被告屈×,���,1987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