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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5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刘×与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屈×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5179号原告刘×,女,1988年1月29日出生。被告屈×,���,1987年4月2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屈×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范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