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汕金法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张莉玲申请执行刘耿给付孩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莉玲,刘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汕金法执字第391号申请执行人张莉玲,女,汉族,1977年3月3日出生,住汕头市。被执行人刘耿,男,汉族,1973年5月4日出生,住汕头市。申请执行人张莉玲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耿给付孩子抚养费一案,本院(2012)汕金法民一初字第3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刘耿应付还申请执行人张莉玲孩子抚养费人民币25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被执行人在另案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付还房屋补偿款114811.26元,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案案款在房屋补偿款中抵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没有银行存款,没有车辆,没有房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5)汕金法执字第39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福明审 判 员 :郑伟斌代理审判员 :曾恩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旭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