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4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廖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江新法刑初字第475号公诉机关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某,男。因本案于2015年3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逮捕。现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刑诉(2015)3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甄蓝岚、代理检察员叶健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何某甲、何某乙(均另案处理)经密谋盗窃后,于2014年9月21日19时许,驾驶车辆先后到我区双水镇小冈式桥东城村044号吴某甲的住宅处和小冈式桥东城村054号吴某乙的住宅处,采取使用液压剪剪断窗枝的手段入内,共盗窃得吴某甲的现金人民币9800元、iPhone5手提电话机和白色iPhone4S16G港版手提电话机各1台、吴某乙的金器一批、酒水一批、现金人民币65000元和港币6000元,共价值人民币81600多元。破案后,缴回部分赃物归还被害人。2、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何某甲、何某乙经密谋盗窃后,于2014年10月12日19时许,驾驶车辆到我区三江镇联和村顺祥建材店处,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入内,盗窃得三星牌电视机1台和现金人民币200多元,共价值人民币1490元。破案后,缴回部分赃物归还被害人。计被告人廖某某盗窃作案2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83100元。并提供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盗窃的数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廖某某共盗窃作案2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13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何某甲、何某乙(均已判刑)经密谋盗窃后,于2014年9月21日19时许,驾驶车辆先后到江门市新会区双水镇小冈式桥东城村044号吴某甲的住宅处和小冈式桥东城村054号吴某乙的住宅处,由被告人廖某某及何某甲负责望风,何某乙采用液压剪剪断窗枝的手段入内,共盗窃得吴某甲的现金人民币600元、白色iPhone4S16G港版手提电话机1台、吴某乙的酒水一批、现金人民币3000元,共价值人民币5646元。破案后,缴回部分赃物归还被害人。2、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何某甲、何某乙经密谋盗窃后,于2014年10月12日19时许,驾驶车辆到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联和村顺祥建材店处,采取上述同样的手段入内,盗窃得现金人民币200元和三星牌电视机1台,共价值人民币1490元。破案后,缴回部分赃物归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及破案经过,人口信息资料,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人潘某甲、潘某乙等人的证言,同案人何某甲、何某乙的供述,被害人吴某甲、吴某乙、梁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工具痕迹鉴定书,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和公安机关的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入户盗窃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辩称盗窃的数额没有指控的那么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某盗窃得港币、iPhone5手提电话机1台、金器一批等的事实,经查,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根据被害人的陈述、同案人的供述、鉴定意见及缴获赃物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廖某某盗窃作案2次,盗窃财物总价值人民币7136元。据此,被告人的辩解意见,理由充分,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至2016年2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炳均人民陪审员 黎玉萍人民陪审员 梁瑞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柯润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