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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穆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