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01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张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01012号原告周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永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穆蓓蓓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