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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一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雷某某等与格致机构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吴某某,肖某某,雷某某,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一,雷某二,王某某,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一,嘉禾县格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初字第82号原告许某某。原告吴某某。原告肖某某。原告雷某某。原告雷某甲。原告雷某乙。原告雷某丙。原告雷某丁。原告雷某一。原告雷某二。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甲。原告曾某某。原告王某一。诉讼代表人雷某某,男,196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珠泉镇安宁村***号。诉讼代表人雷某甲,男,196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嘉禾县人,住嘉禾县珠泉镇安宁村**号。被告嘉禾县格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嘉禾县车头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周湘燕,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许某某、吴某某、肖某某、雷某某、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一、雷某二、王某某、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一与被告嘉禾县格致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某某、吴某某、肖某某、雷某某、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一、雷某二、王某某、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0元,由原告许某某、吴某某、肖某某、雷某某、雷某甲、雷某乙、雷某丙、雷某丁、雷某一、雷某二、王某某、王某甲、曾某某、王某一负担。审 判 长  雷春燕审 判 员  雷晓峰人民陪审员  王 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李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