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铜印执仲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邢其红申请执行陕西铜川鸭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其红,陕西铜川鸭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铜印执仲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邢其红,男。被执行人陕西铜川鸭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兰阿利,该公司党委书记。邢其红申请执行陕西铜川鸭口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8日作出的铜劳人仲裁字(2015)第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邢其红于2015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3398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5月13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邢其红支付案件款33980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410元,双方现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铜劳人仲裁字(2015)第6号仲裁裁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鲍 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