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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执字第1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国强,宋丽嫒,石广春,冯乃金,李金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淄执字第109-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新建中路57号。法定代表人范振忠,董事长。被执行人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西外环路以西、恒通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石广春,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周隆路2139号。法定代表人李金花,董事长。被执行人范国强,男,1975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宋丽嫒。被执行人石广春。被执行人冯乃金。被执行人李金花。本院在执行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国强、宋丽嫒、石广春、冯乃金、李金花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坐落于淄博市周村区西外环路以西、恒通路以北院内无证房产及车间共计18920.00平方米,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金达机械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金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范国强、宋丽嫒、石广春、冯乃金、李金花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502865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淄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周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晓伯审 判 员  曹继明审 判 员  孙兆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初勤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