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谯诉保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纪先与李亚飞、梁亚伟、雷如明、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纪先,李亚飞,梁亚伟,雷如明,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谯诉保字第00141号申请人:张纪先,男,192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大杨镇聂关行政村修大庄***号,身份证号:3416021929********。被申请人:李亚飞,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牛集镇牛集村**号,身份证号:3412811982********。被申请人:梁亚伟,男,1978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文帝西路14巷**号*户,身份证号:3421261978********。被申请人:雷如明,男,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二三公寓*幢*单元***室,身份证号:3203021960********。被申请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931497-9。法定代表人:董昌化职务:总经理。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经济开发区长江西路*****号。申请人张纪先与被申请人李亚飞、梁亚伟、雷如明、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李亚飞、梁亚伟、雷如明银行存款共计300万元(价值人民币30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人张纪先所有的位于谯城区魏武大道南端东侧房产证号为01302001**号的房产(价值500万元)一处为其保全行为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在诉前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及被申请人李亚飞、梁亚伟、雷如明银行存款共计300万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张纪先所有的位于谯城区魏武大道南端东侧房产证号为01302001**号的房产一处(价值500万元)予以查封。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纪先预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接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万玉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谭政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