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执刑财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董建平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刑财字第220号被执行人董建平,男,1974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被执行人董建平因盗窃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杭建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董建平所有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在征信系统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故本案暂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建执刑财字第220号案终结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鲁军人民陪审员 余丽人民陪审员 楼倩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方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