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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9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江门联福科技纺织彩印有限公司与佛山市欧诗顿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海法民一初字第293-2号原告:江门联福科技纺织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礼乐镇礼乐大道138号之1。法定代表人:张穗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志坚,广东凌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欧诗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城西工业区和盛工业村存院路19#三座4层。法定代表人:罗建文,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联福科技纺织彩印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欧诗顿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门联福科技纺织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1927元,由原告江门联福科技纺织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佘夏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周叶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