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华蓥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张顺碧与华蓥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顺碧,华蓥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蓥民初字第272号原告张顺碧,女,1943年10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华蓥市。委托代理人张建,华蓥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华蓥市人民医院,住所地为四川省华蓥市望月街27号。法定代表人廖兴平,院长。委托代理人王强,四川智群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顺碧诉被告华蓥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顺碧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其因已与被告华蓥市人民医院和解,并已得到补偿,要求撤回对被告华蓥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顺碧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顺碧撤回对被告华蓥市人民医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2元,由原告张顺碧承担。审判员 陈一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亚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