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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仁民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明华、陈红云与徐汉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华,陈红云,徐汉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0491号原告陈明华。原告陈红云。被告徐汉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明华、陈红云与被告徐汉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明华、陈红云逾期不缴纳诉讼费。为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葛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严小飞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