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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执字第012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董瀚元与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瀚元,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未执字第01245-1号申请执行人董瀚元,男,2010年7月10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董应点,男,1972年2月2日生,汉族。法定代表人林金和。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元哲。本院在执行董瀚元与西安茗都实业有限公司、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董瀚元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67781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已执行回案款367781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董瀚元,本案执行费5417元被执行人陕西杨家置业有限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未民初字第0049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