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商诉保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与昆山市宝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建珍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昆山市宝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张建珍,沈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商诉保字第000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住所地昆山市前进西路80号。委托代理人李振华,系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昱炜,系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昆山市宝宝涂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玉山镇柏庐北路108号。被申请人张建珍。被申请人沈超。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于2015年9月8日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建珍所有的位于昆山市柏庐中路XXX号X室、昆山市跃进路XX-X号、昆山市江南明珠苑XX号楼、昆山市江南明珠苑XX号楼、昆山市丰泽园杨柳岸XX幢、昆山市丰泽园杨柳岸X幢;被申请人沈超所有的位于昆山市融仁豪庭XX号楼房屋共七套。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建珍所有的位于昆山市柏庐中路XXX号X室(房屋产权证号10××69)、昆山市跃进路XX-X号(房屋产权证号10××19)、昆山市江南明珠苑XX号楼(房屋产权证号)、昆山市江南明珠苑XX号楼(房屋产权证号)、昆山市丰泽园杨柳岸XX幢(房屋产权证号28××22)、昆山市丰泽园杨柳岸X幢(房屋产权证号28××23);被申请人沈超所有的位于昆山市融仁豪庭XX号楼(房屋产权证号27××50)房屋共七套。(查封期限自2015年9月8日至2018年9月7日)查封期间,不得出租、转让、变卖、毁损。申请人应当自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时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按期提交续保申请,逾期不起诉或未提交续保申请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秋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陆益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