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永民初字第020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台某与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台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02094号原告:台某,农民。委托代理人:侯校东,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台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台某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台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台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翠月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