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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洪文与李明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文,李明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孙洪文,农民。被告李明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文与被告李明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宅基地村委会已于本案立案前推平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洪文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明山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洪文负担。审 判 长  林宏昌人民陪审员  郭兰普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