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孙洪文与李明山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洪文,李明山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30号原告孙洪文,农民。被告李明山,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洪文与被告李明山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宅基地村委会已于本案立案前推平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洪文自愿撤回对被告李明山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洪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孙洪文负担。审 判 长 林宏昌人民陪审员 郭兰普人民陪审员 王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春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