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星山、刘广刚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星山,刘广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495号申请执行人王星山,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刘广刚,男,汉族,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临兰商初字第661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王星山与被执行人刘广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广刚名下有鲁Q×××××轿车一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刘广刚所有的鲁Q×××××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艾忠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德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