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充民初字第3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唐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充民初字第3055号原告唐某某,女。被告李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某以夫妻关系和好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某某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意思表示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唐某某承担。审判员 衡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冯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