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初字第0808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原告胡荣琳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荣琳,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初字第08085号原告胡荣琳,女,195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况力彬(原告胡荣琳之夫),男,195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组织机构代码62198514-8。法定代表人李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思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荣琳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胡荣琳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胡荣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荣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25元由原告胡荣琳负担。代理审判员 何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