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厦门昌沅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与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昌沅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06号原告厦门昌沅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康成一里32号205单元之二,组织机构代码30290259-5。法定代表人黄庆发,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北路西湖1号A10-A13幢8,组织机构代码68509495-0。法定代表人李新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昌沅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泉州市南少林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昌沅石油制品有限公司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昌沅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厦门昌沅石油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卢玉婷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人民陪审员 吴媚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汪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