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巩民小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祖继鹏诉杨延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祖继鹏,杨延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小字第140号原告祖继鹏,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鲁庄镇。委托代理人曹好景,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卫丽,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延宾,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回郭镇。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负责人李志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祖继鹏诉被告杨延宾、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祖继鹏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祖继鹏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祖继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祖继鹏负担。审判员 牛志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凤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