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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执字第12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戴跃林与陈立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跃林,陈立钦,徐文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执字第126-2号申请人戴跃林,男,住桃江县。被执行人陈立钦,男,住益阳市资阳区。被执行人徐文彬,男,住益阳市资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跃林与被执行人陈立钦、徐文彬民间借贷纠纷,案号为(2015)资执字第126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资执字第12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琳审判员 伏 颖审判员 徐建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