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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慈执民字第36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史纪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史纪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慈执民字第3674号申请执行人:史纪春,农民。执行人 吴雪惠,女,197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经 商 ,住慈溪市龙山镇双马村迎回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执行人 乐卫国,男,197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商,住慈溪市龙山镇双马村迎回路3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执行的(2015)甬慈执民字第3674号史纪春与吴雪惠、乐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吴雪惠、乐卫国应归还史纪春10000元,并应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甬慈执民字第367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沈晓东代理审判员陈再波代理审判员沈炀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施淑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