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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高万国、刘玉苹、崔扬、赵艳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高万国,刘玉苹,崔扬,赵艳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保字第00045号申请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洋浦三路777号。法定代表人:姜继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高万国,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被申请人:刘玉苹,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被申请人:崔扬,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科尔沁镇前。被申请人:赵艳君,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前旗索伦镇。申请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高万国、刘玉苹、崔扬、赵艳君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高万国、刘玉苹、崔扬、赵艳君名下的银行存款415167元人民币或其它等值财产,担保人姜继福以其所有的银行存款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吉林省永大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姜继福的银行存款42万元;二、查封被申请人高万国、刘玉苹共同共有的位于内蒙古科尔沁右翼前旗府东花园B区8号楼2单元301号房屋;三、查封被申请人崔扬、赵艳君共同共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科右前旗科尔沁镇府东花园南区2-9号门市。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代理审判员 孙 烨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陶海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