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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柳照有、李勤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柳照有、李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非审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庄文普,主任。委托代理人李桂林,该委XX大队队长助理。委托代理人张永红,阜南县XX镇计生办主任。被执行人柳照有、李勤。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柳照有、李勤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自愿向本院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阜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孝琴审 判 员  仕学虎人民陪审员  栾婷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张 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