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6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亚猛与易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猛,易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479号原告陈亚猛,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易建华,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亚猛与被告易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亚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猛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