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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647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陈亚猛与易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猛,易建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6479号原告陈亚猛,男,194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被告易建华,男,196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亚猛与被告易建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陈亚猛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亚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亚猛负担。审判员  出国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顺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