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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李梅娣、虞国勤与蒋忠伟、柳静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梅娣,虞国勤,蒋忠伟,柳静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584号原告李梅娣。原告虞国勤。委托代理人蒋萍(受上述原告共同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忠伟。委托代理人胡敏杰。被告柳静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解放北路1号锡银大厦7楼。负责人许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岑丹萍,该公司职员。本院于2015年6月8日受理原告李梅娣、虞国勤与被告蒋中伟、柳静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5年9月8日原告李梅娣、虞国勤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梅娣、虞国勤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梅娣、虞国勤撤诉。案件受理费1887元(已减半收取),由李梅娣、虞国勤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严笑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