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固执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徐善美、王艳玲等与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善美,王艳玲,王栋,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固执字第1126号申请执行人:徐善美,女,194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王艳玲,女,1967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固镇县。申请执行人:王栋,男,198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固镇县。被执行人: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安中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32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单莉雅安徽省固镇县人民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存根)(2015)固执字第01126号中国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行:事由:根据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2015)固执字第01126号执行裁定书的规定请将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在中国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行的账号为12129001040011193的存款1322元,扣划至固镇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固镇支行;户名:固镇县人民法院;帐号:1303011009300098872批准人:承办人:二○一五年九月八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5)固执字第01126号中国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行:事由:根据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2015)固执字第01126号执行裁定书的规定请将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开户行在中国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行的账号为12129001040011193的存款1322元,扣划至固镇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固镇支行;户名:固镇县人民法院;帐号:1303011009300098872二○一五年九月八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固镇县人民法院:你院2015年9月8日作出的(2015)固执字第01126号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宿州市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莉开户行在中国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的账号为12129001040011193存款元,已扣划至固镇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固镇支行;户名:固镇县人民法院;帐号:1303011009300098872已扣划元,未扣划元;未扣划原因:年月日此联由执行协助划拨的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后退回法院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送达回证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号(2015)固执字第01126号送达文书名称和件数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执字第01126号执行裁定书;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5)固执字第01126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2014)固民一初字第01146号民事判决书受送达人中国农业银行宿州淮海路支行送达地址受送达人签名、盖章年月日代理人及代收理由年月日备考签发人:张红岩送达人:陈建、常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