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元民一初字第0091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竹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青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