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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84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周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玮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