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家初字第849号原告刘某,女,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周某,男,汉族,户籍地址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某诉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薛玮玮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嘉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