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认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认字第7号申请人孙某。申请人孙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奥地利维也纳第十三区法院作出矫某某与孙某合法离婚的离婚协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经审查认为,孙某与矫某某于××××年××月××日在山东省青岛市结婚。2004年12月14日,奥地利维也纳市第十三区对矫某某与孙某离婚一案,作出3C37/04f-6离婚协议书宣布矫某某与孙某合法离婚,该离婚协议书于2004年12月29日生效。本院认为,申请人孙某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孙某提交的奥地利维也纳第十三区法院作出的矫某某与孙某合法离婚的3C37/04f-63离婚协议书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孙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 蓉审 判 员 张好栋代理审判员 魏 文二0一五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侯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