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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一初字第03191号原告:刘某,男,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衡阳市朱晖区。委托代理人:尤本义,泗县瓦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70元,减半收取88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孟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陈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