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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榕刑执字第668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邱顺荣抢劫等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680号罪犯邱顺荣,男,1977年5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作出(2013)港刑初字第4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邱顺荣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165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00元,追缴共同违法所得人民币600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以(2013)泉刑终字第42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顺荣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邱顺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邱顺荣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邱顺荣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系累犯,主观恶性较大,且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邱顺荣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2年9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