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樟民初字第10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侯福江与王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福江,王宝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樟民初字第1045号原告侯福江,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经商,住永泰县。委托代理人史智兴,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宝芳,男,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农民,住永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福江诉被告王宝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债权债务已了结为由,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福江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福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淑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薛裕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