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苍执民字第16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绍砖与郑和勇、谢炳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绍砖,郑和勇,谢炳恒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1698-1号申请执行人:李绍砖。被执行人:郑和勇。被执行人:谢炳恒。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作出(2015)温苍执民字第1698��执行裁定: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谢炳恒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永泰嘉园3幢1201室房屋(房产证号:0061、00**),现因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执行人谢炳恒名下的座落于苍南县龙港镇永泰嘉园3幢1201室房屋(房产证号:0061、0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步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新新 微信公众号“”